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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校

2017年10月23日 01:5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强化共青团组织的育人功能,促进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全面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团校基本任务和原则

第二条  团校是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阵地和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团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大学生骨干,培养出一大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干部、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理论学习骨干及在学业、文化体育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团校培训工作的原则

1.坚持分类培养与典型示范相结合。突出抓好学生骨干分类培养工作,促进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成长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为青年树立榜样、树立导向,进而辐射带动其他青年健康成长。

2.坚持理论武装与能力训练相结合。发挥团校教学资源优势,组织引导各类学生骨干参加培训,使他们不断加深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解和认同,同时提高各方面的能力素质。

3.坚持组织培养与自主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团校的作用,加强指导,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有计划地加强组织培养,同时充分调动学生骨干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其进行自我教育。

4.坚持阶段培训与长期培养相结合。突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作的连续性,既针对各类优秀青年的不同特点进行阶段性培训,同时又坚持贯穿始终,从选拔、培养、使用、举荐等各个环节对他们进行培养。

第三章 教学管理与课程建设

第四条  团校培训班主要分为三类:

1.理论学习班。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全体学生,教育广大学生骨干。帮助学生骨干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精读马克思主义的部分原著,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以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2.岗位培训班。主要面向各类学生干部,系统学习党团的历史、业务知识和理论、工作方法和技巧,深化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认识,增强理论思考和把握全局的能力。

第五条  团校结合培训范围和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培训计划(应包括学习目的要求、学习内容、学习方式、考核方式、时间地点、学员组成情况等),确定培养任务。

第六条  团校授课可按理论学习、社会观察、实践服务、交流讨论、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

1.理论学习。邀请专家学者为学生讲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举办形势报告会,分析社会热点问题,提高学生骨干的理论素养和辨析能力,增强学生的理论自信。

2.社会考察。深入到基层一线开展生产劳动、社会调查、民俗体验、参观考察等活动,增加学生骨干对国情和社会的了解,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学生的道路自信。

3.社会实践服务。通过在校园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参加扶危济困、下乡支教、文艺演出、政策宣传等实践公益活动,增强学生骨干的社会责任感。

    4.交流讨论。组织学生骨干在培养期间参与对外交流或小组讨论等活动,帮助大学生骨干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培养批判性思维,提高表达和交往能力。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七条  学员档案。团校要建立团校学员档案,学生骨干参加培训学习表现及考核情况要填入《团校学员登记表》,并反馈给其所在团总支。

第八条  学员考核。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者,授予结业证书。考核优秀者由校团委按参与培训人数的5%颁发“优秀学员”荣誉证书,对不能及时参加培训活动、表现不积极、考核不合格的学员,要进行中期淘汰或不予结业。

第九条  学生参与团校培训情况要与团组织“推优”工作挂钩。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组织的发展对象,要参加团校基础理论学习班的培训并结业。

第五章  组织结构与队伍建设

第十条  院团委设立院级团校,各分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二级团校。院级团校由院团委书记任校长,团委副书记任副校长,团校设办公室,团校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办公室。其基本职责是贯彻落实团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时组织学习资料,了解团校学员学习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兼教师队伍,共青团干部要带头讲团课,关心支持团校工作。

团校师资构成:学院党政领导;党员处级干部;思政课部教师、专职团干部;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等。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校团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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