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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媒体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3日 02:1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高职院校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开展新媒体运营工作,满足广大师生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现学校共青团工作形象、发布信息和提供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新媒体运营工作安全健康的发展,结合学校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共青团新媒体范围包括与学校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相关的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新媒体账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学生组织的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其申报建立应按照学生组织的隶属关系,向挂靠部门负责老师提出申请,挂靠部门同意其申请后,填报《XX高校学生组织新建新媒体平台申请表》(附件1),经学校宣传部、团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第五条  校团委、团总支、各社团等挂靠部门授权管理的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管理者不应超过两人,网站密码仅限管理者掌握,在更换每届管理者时,由学生组织挂靠部门指导教师收回账号密码,修改备案后发给新一届管理者使用。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均须在创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宣传部、团委备案。校团委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七条  备案时,学生组织须填写提交《XX高校学生组织新媒体账号备案表》(附件2)。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表格的同时向学校宣传部、团委报备平台密码。

第八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宣传部、团委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学校宣传部、团委、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将组织摸底排查工作,请开展新媒体运营工作的学生组织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四章  内容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授权管理的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管理者必须按照挂靠单位指导教师的要求发布平台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加入任何信息;要确保账号及密码安全,不得在感染电脑病毒或商用、网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下登录平台账号。

第十一条  建立共青团新媒体平台的学生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各学生组织的新媒体平台,需经学校宣传部、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认证。

第十三条  各社团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第一时间与挂靠单位指导老师联系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宣传部、团委将于每年12月中旬,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知各学生组织。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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