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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3日 02:20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高职学生特点,将学生按学生兴趣、爱好和特长分类,组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在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社团是学院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局面。

第四条  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受校党委委托,校团委负责社团成立、注销的审批和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批和年检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其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

第五条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活动审批、年度检查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遵循发扬民主,加强纪律,活跃气氛,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一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条  成立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主席1名,秘书长1名(由团委老师兼任),副主席12名,分别由各分院学生会主席担任。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各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引导、服务、协调为基本宗旨。

第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责:

(一)制定并修改《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初审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开展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校团委提出学生社团奖惩建议。

(六)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七)负责组织每年度全校性的社团展示和社团文化节活动。

(八)学生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九)其他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力。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报送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均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条件:

(一)各团总支将本院学生按照兴趣、爱好和特长进行分类,初步组建学生社团,但人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每个社团必须有1个固定的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学院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院党总支、团总支、专业教研室、学校机关处室等学校职能部门。

(三)必须聘请1名固定教师负责社团日常业务指导。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专业学习型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需要有相同专业背景。

第十二条  申报的文件资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等。

(三)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召开总支会议研究,对具备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者;

(二)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者;

(三)拟担任社团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者;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者;

(五)各团总支对所有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设社长1名,副社长1名,秘书长1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召开成员大会做出重要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社团干部的产生由团总支在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后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社团负责人提名,报请团总支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者;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员)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

(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团总支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团总支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五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团总支请示汇报,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学院大学生联合会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或举办重要活动,必须向院团委请示汇报,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以外,应积极参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举办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社团活动与学校总体安排发生冲突时,应自觉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业务部门、校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负责人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更新过的学生社团资料。

 

第七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须在每年年初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年度检查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年度检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三条  社团开展的一切活动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学生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报告。经查证属实,做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并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者;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者;

(三)以盈利为目的、有乱收费现象者;

(四)年检不合格者;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者;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散学生社团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者;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者;

(四)社团成员不足50人者;

(五)整改后没有明显改进者。

第三十八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须重视社团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工作在年检时完成。社团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各类本社团档案,主要包括:

(一)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

(三)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资料;

(五)社团成员的流动变化情况;

(六)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七)社团奖惩情况;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章  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由校团委核准后注销并发布公告: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第四十二条  经注销的社团,不得再以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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